【主要内容】
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特殊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处置
【所属章节】
《经济法基础》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知识详解】
考点: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1. 会计档案的鉴定
(1)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2)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2. 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2)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3. 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
(1)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监销
①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②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③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各事项总结
事项 | 具体规定 | ||
编制 |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 | ||
签署意见 | (1)单位负责人 (2)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 (3)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 | ||
核对、签章 | 监销人 | 纸质会计档案 |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
电子会计档案 |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
考点:特殊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处置
1. 单位分立
(1)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2)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3)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4)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2. 单位合并
(1)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
(2)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3. 建设单位项目建设的会计档案的交接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4.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
(1)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2)交接要求
①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②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
③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④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