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会计人员的任职、会计工作交接
【所属章节】
《经济法基础》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知识详解】
考点:会计人员的任职
1. 会计人员的范围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提示】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2.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遵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4)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提示】会计人员具有会计类专业知识,基本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表明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3. 会计工作的禁入规定
(1)终身禁入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2)5年禁入
①因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②会计人员具有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一般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4.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聘任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与单位领导人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3)与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的,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5.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1)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6. 总会计师(2020年调整)
(1)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2)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3)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解释】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第2条,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7. 会计专业职务(会计职称)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 职务级别 | 会计专业 职务名称 |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制度 | |
初级职务 | 助理会计师 | 初级资格 | 全国统一考试 | |
中级职务 | 会计师 | 中级资格 | ||
高级 职务 | 副高级 | 高级会计师 | 高级资格 | 考试与评审相结合 |
正高级 | 正高级会计师 | —— |
8.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1)应当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范围
①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②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2)开始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
①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②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3)学分制
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2/3。
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5)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考点:会计工作交接
1. 基本规定
交接 原因 |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 ||
监交 |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 单位负责人监交 (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 ||
交接 要求 | ①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③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 ||
后续 要求 | 接替人员 |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 |
移交人员 |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2. 细节规定(2020年新增)
(1)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的法律责任。
(3)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4)会计工作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①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③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④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5)接替人员的逐项核对点收要求
①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③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④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