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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之基金销售机构人员行为规范

日期: 2019-08-02 17:26:37 作者: 赵枳壳

一、基金销售人员的资格管理

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基金销售机构人员管理和培训

基金销售机构应该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考评、晋升、淘汰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基金销售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一,基金销售机构应完善销售人员招聘程序,明确资格条件,审慎考察应聘人员。

第二,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员工培训制度,通过培训、考试等方式,确保员工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培训记录应记录并存档。

第三,基金销售机构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管理档案,对销售人员行为、诚信、奖惩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四,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销售绩效评价体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第五,基金销售机构对于通过基金业协会资质考核并获得基金销售资格的基金销售人员,统一办理执业注册、后续培训和执业年检。

第六,基金销售机构对于所属已获得基金销售资格的从业人员,应参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的要求,组织与基金销售相关的职业培训。

第七,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流动情况、获取从业资质和业务培训等进行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人员管理档案,登记基金销售人员的基本资料和培训情况等。

第八,基金销售机构应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本机构所属的取得基金销售从业资质的人员信息,公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从业资质证明及编号、所在营业网点等信息。

三、基金销售机构人员行为规范

(一)基金销售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1.基金销售人员在与投资者交往中应热情诚恳,稳重大方,语言和行为举止文明礼貌。

2.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首先自我介绍并出示基金销售人员身份证明及从业资格证明。

3.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征得投资者的同意,如果投资者不愿接受,应尊重投资者意愿。

4.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进行基金宣传推介和销售服务时,应公平对待投资者。

5.基金销售人员对其所在机构和基金产品进行宣传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

6.基金销售人员分发或公布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为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统一制作的材料。

7.基金销售人员应根据投资者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推荐基金品种,并客观介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明确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基金的风险。

8.基金销售人员在为投资者办理基金开户手续时,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知道意见》的有关规定。

9.基金销售人员应当积极为投资者提供售后服务,回访投资者,解答投资者的疑问。

10.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耐心倾听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根据投资者的合理意见改进工作,如有需要应立即向所在机构报告。

11.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自觉避免其个人及其所在机构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优先。

(二)基金销售人员禁止性规范

1.基金销售人员对基金产品的陈述、介绍和宣传,应当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

2.基金销售人员在陈述所推介基金时,不得片面夸大过往业绩,也不得预测所推介基金的未来业绩。

3.基金销售人员应向投资者表明,所推介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所推介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4.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引导投资者到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法渠道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手续,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投资者的款项。

5.基金销售人员应按照规定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不得擅自更改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投资者的交易要求。

6.基金销售人员获得投资者提供的开户资料和基金交易等相关资料后,应当及时交所在机构建档保管,保守秘密,不得泄露投资者买卖、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7.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应按相关规定代扣或代收取相关费用,不得收取其他额外费用,也不得对不同投资者违规收取不同费率的费用。

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其他禁止性情形包括:

(1)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2)违规向他人提供基金未公开的信息。

(3)诋毁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或销售人员。

(4)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5)同意或默许他人以其本人或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6)违规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直接代理客户进行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7)违规对投资者做出盈亏承诺,或与投资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8)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9)以账外暗中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10)挪用投资者的交易资金或基金份额。

(11)其他有可能有损其所在机构和基金业声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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